明志科技: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_天天快讯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5-05 20:30:51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为了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苏州明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

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

监督,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发展目标及未来可持续性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

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计划。公司根据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在拟定现金

分红方案时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积极与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

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接

受股东的监督。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

模、经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计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

学性。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

股利分配方案;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间隔期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

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比例和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特殊情况是指: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

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查看原文公告

X 关闭

Copyright   2015-2022 亚太经济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11   联系邮箱: 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