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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履约范围包括合同销售、采购、劳动用工、保险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3、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4、(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
5、(4)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6、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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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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